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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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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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致人伤害的,责任由谁担?

作者:吴小杨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次举报

【情景案例】

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就某小区外墙保温板的施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同》。工程竣工交付时,乙公司已按约定向甲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之后,因保温板脱落砸中小区业主吴某,导致其付出医疗费5000元。事后查明,保温板脱落是由于甲建筑公司在保修期内未能及时维修所致。

请问:吴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外墙保温板发生脱落致吴某受伤发生在该工程保修期间内,由于甲建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吴某的医疗费5000元应当由甲建筑司承担。

 


吴小杨、男、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