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工伤制度对职工的扩大保护。不同于之前提到的各种工伤情形,即使职工的疾病和死亡与工作没有任何因果联系,也不妨碍工伤认定。这种扩大保护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更多地体现了人文关怀而不是逻辑上的严谨和必要。这就导致社会上有许多批评的声音,比如48小时的规定过于死板,容易产生“催人早死”的联想。有些职工患病后,家属极力抢救让职工生存时间超过了48小时,却因此丧失了巨额工伤赔偿,职工死亡后家属要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就这种情况,我们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只能认为获得工伤赔偿是一种“额外补偿”,没能获得工伤赔偿的属于正常结果,相关损失可以考虑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获得补偿。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48小时的抢救时间从何时起算?这里的起算时间,不是发病之时也不是送医的时间和抢救开始的时间,而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以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职工获得抢救的实际时间有可能超过48小时,可以认为是对“大保护”的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条例(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