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在网上向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投简历后,通过面试后,申请人于2009年6月22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任职于工程师,工作至2010年5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申请人多次找其协商,均未果。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公司实行指纹打卡上班记录,申请人月基本工资1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另有奖金。申请人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2009年6月22日至2010年5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9年6月22日至2010年5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被申请人认为,其不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对其仲裁请求不与认可。
裁决结果:
结合双方出具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申请人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加班费。对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