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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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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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XX公司、上饶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小杨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XX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1582601607,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XX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1196035M,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XX公司与上诉人上饶市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XX11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足,而在原鉴定得出的工程总造价基础上增加了2488896.85元,但得出该金额的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13元,上诉人上饶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一珉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C
吴小杨、男、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