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小杨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饶XX公司诉A、B、C、D、E、F、G、益阳XX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饶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狮江东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六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六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XX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上饶XX公司与被上诉人A、B、C、D、E、F、被上诉人G、被上诉人益阳XX公司(以下简称嘉好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宸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宸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A等六人的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嘉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黄柯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