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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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XX与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小杨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饶县XX与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饶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上饶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委托代理人A,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饶县XX诉被告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县XX委托代理人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县XX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在1992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向原告贷款四次,1992年5月28日向原告贷款3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11.52‰;1996年7月5日向原告贷款10万,约定借期4个月,月利率10.8‰;1997年3月20日向原告贷款8万,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10.71‰;1999年12月30日向原告贷款152,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月利率7.3175‰;共计本金362,000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2013年3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催促被告尽快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至今,被告仍未还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7,020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凭证四份,证明原、被告对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证据二、催收通知书四份,证明2013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诉讼时效得以延续, 被告A辩称,向原告贷款事实,但对利息计算不明确,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为1992年11月20日,月利率11.52‰,1996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贷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为1996年11月15日,月利率为10.8‰,199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贷款8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为1997年6月30日,月利率为10.71‰,199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贷款15.2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为2000年12月30日,月利率为7.3175‰,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就1992年5月19日的3万元贷款,归还本金4,980元,利息分文未付,1997年3月20日的8万元贷款,A分文未还,于1997年6月30日归还了利息2,195.2元,同年的9月30日归还利息3,600元,其他二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2013年3月4日,原告就被告的上述四笔贷款,向被告发出了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在通知书上签了名, 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A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发放给被告的四笔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但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于2013年3月4日最后一次向被告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在原告送给被告的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该债权债务就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被告在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从2013年3月5日重新起算,并仍适用一般时效二年的规定,因此原告在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故对被告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A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A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上饶县XX借款本金357,02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5,020元的利息从1992年5月28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1996年7月5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8万元的利息从1997年3月20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减去已付利息5,795.2元),本金152,000元的利息从1999年12月30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利率XX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6元,减半收取XX,328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B
吴小杨律师,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