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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王律师辩护获判缓刑

发布者:王如娃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16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李X在九十年代未外出打工前,是远嫁到当地,生子后在家照顾孩子,丈夫大车司机走南闯北经常不在家,因亲人朋友均不在身边,情感无处寄托,便信奉基督教,也时常带孩子一起做礼拜。孩子长大成家后,李X经人介绍外出打工,因有较多自由时间,为打发寂寞,李X喜欢上了玩手机抖音,快手等,本人也喜欢音乐,也在网上报名学习器乐等。

  因信教,李X有浏览基督教相关内容的痕迹,手机就经常推送相关内容及音乐。李X觉得有些音乐不仅能让自己心情平静,而且旋律动人,就加上自己的感悟文字,发快手,大约发了100多条。被转发、浏览量几近上万。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本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要件:侵犯国家法律实施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法律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

  4、客观要件: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四、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建立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

  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

  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

  敛取钱财或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如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等);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如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或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

  五、辩护方案实施

  1、明确管辖法院:邪教组织犯罪集中或指定法院处理,起诉、审理可能不对应,提前了解集中审理法院;

  2、减轻情节的两个重要单位:户籍地的政法委和公安局国保大队

  需要做的核心工作是,与政法委反邪教组织犯罪主管部门联系,会同公安局国保大队,根据案情,对嫌疑人开展教育转化工作,邪教组织犯罪人员一般在思想上很难改变,需要极大耐心和极强的心理素质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理论修养才能与之有效对话,打开心结,否则很容易入坑,被打乱心神,无法有效辩护。但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普通老百姓,一时被蒙蔽误入歧途,这些群众很好做通思想工作。

教育转化的深层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彻底认清邪教本质,与邪教组织决裂;直接目的就是让被邪教组织洗脑的当事人,回归正常工作、学习轨道,回归家庭、社会。思想工作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一旦取得心灵的共鸣,对辩护人产生信任,后续的事情就顺理成章了。需要在政法委、国保大队、办案机关的协同下,取得当事人自愿、亲笔书写的(与邪教组织)决裂书,揭批书,悔过书,保证书,有此“四书”,基本可以确定教育转化成功,下一步争取减轻情节。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争取减轻情节的重要依据。需要认真研读领会,最终辩护人代理的本起邪教组织犯罪在公诉机关量刑3年的情况下经过不懈努力,对李X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违禁品、XX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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