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娃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6728551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原告乔XX与被告山西XX公司、张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如娃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乔XX与被告山西XX公司、张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暨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XX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乔XX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3月13日算至款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XX、黄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山西XX公司因经营困难,从原告乔XX处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原告乔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5年9月19日、2016年3月13日向被告山西XX公司指定收款人即被告黄XX账户转入100000元、50000元。被告张XX系被告山西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原告乔XX多次向被告山西XX公司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张XX仅归还部分利息。2019年4月7日,三被告与原告乔XX达成还款协议,并于同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20日前归还2000元,并保证在2020年4月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150000元。如不按约定还款,原告乔XX有权要求被告山西XX公司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并支付利息4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收自2019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张XX、黄XX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上述借款及利息的偿还,保证期限为2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山西XX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乔XX有权要求被告山西XX公司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张XX、黄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山西XX公司辩称:欠原告乔XX借款本金150000元属实,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山西XX公司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乔XX还款,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应当驳回原告乔XX的起诉。
被告张XX答辩意见与被告山西XX公司一致。
被告黄XX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山西XX公司向原告乔XX借款150000元。2019年4月7日,原告乔XX(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山西XX公司(乙方、借款人)、被告黄XX、被告张XX(丙方、连带保证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乙方经营困难,需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甲方分别于2015年9月19日支付乙方100000元、2016年3月13日支付乙方5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收款人黄XX。截止至2019年4月7日,乙方仍欠甲方本金150000元,利息40000元。基于以上事实,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保证每月20日至少向甲方归还2000元,并保证在2020年4月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15万元。二、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按期归还,甲方自愿放弃向乙方索要利息。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40000元,并按照月息1.5%,计收自2019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四、丙方自愿为连带保证人,保证上述借款及利息的归还,保证期限为2年。”被告张XX于2019年5月4日向原告乔XX转款2000元、于2019年5月28日向原告乔XX转款3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向原告乔XX转款1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乔XX提供的2019年4月7日还款协议一份及被告山西X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转款凭证3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山西XX公司向原告乔XX借款150000元,有原告乔XX提供的《还款协议》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山西XX公司理应偿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山西XX公司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20日至少向原告乔XX还款2000元,但被告山西XX公司在2019年4月20日并未向原告乔XX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乔XX根据《还款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山西XX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收自2019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理据充分,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黄XX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山西XX公司未依约还款,原告乔XX要求被告张XX、黄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XX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4月6日前的利息为36000元,已扣除被告张XX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6月20日归还的4000元;自2019年4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张XX、黄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山西XX公司、张XX、黄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如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3467285518
  • 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3.2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181分 (优于93.3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2篇 (优于9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如娃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3663 昨日访问量:1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