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连青山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于2018年3月8日到单位办理了入职手续。单位于2018年3月8日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8年3月9日劳动者到单位工作了一天,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期间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单位所称双方正处于考察期,与客观事实不符,劳动者的劳动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同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单位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申报相关手续并填报了工伤认定表,在双方的多次电话谈话过程中,用人单位从未否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由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了认定工伤,只好先认定劳动关系,本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获胜。
律师点评:该案件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为了认定工伤,就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这就需要劳动者要积极的搜集证据,来证明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和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积极的搜集证据,或者聘请律师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