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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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工伤九级成功赔偿案例赔偿案例

发布者:连青山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作为单位职工,2016年4月5日15时左右,被告在厂院用龙门吊往料车吊装石头时,双下肢被石头砸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骨折、右内踝皮肤挫裂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126008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某为工伤。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石劳鉴2016年01260118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为九级伤残。被告于2017年4月6日向灵寿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本案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本案原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又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法院驳回。

律师建议:在单位受伤后,要及时认定工伤,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单位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后,要及时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连青山律师,资深专家律师,律师执业10年,中国法学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4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