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连青山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作为单位职工,2016年4月5日15时左右,被告在厂院用龙门吊往料车吊装石头时,双下肢被石头砸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骨折、右内踝皮肤挫裂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126008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某为工伤。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石劳鉴2016年01260118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为九级伤残。被告于2017年4月6日向灵寿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本案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本案原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又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法院驳回。
律师建议:在单位受伤后,要及时认定工伤,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单位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后,要及时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