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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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责任纠纷维权律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如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连青山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30日 20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始某某模具公司与安徽某某公司对色母粒制作运动地板进行了多次测试,2015年8月10日安徽某某公司为某某模具公司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保证书表明,“本公司是在严格管理和质量检验下生产的产品,为确保客户利益,我公司做以下保证:在双方指定原料盘锦SP179、按照规定色母粒配比(1:10)正常使用情况下,所生产的彩色运动地板按照国家标准GB/T16422.3经过紫外线老化加速试验机测试500小时后产品色差小于2.0……。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应对每批次色母粒留样,出现耐候问题,将以留样色母粒按照规定比例与双方指定最初料型原料制作运动地板做耐候检测,如果查出质量问题实属色母粒的原因,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关成品原材料、加工费、运费及拆装产生的相关费用”。安徽某某公司出具保证书后由天津集虹公司为某某模具公司供应色母粒,某某模具公司采用指定原料盘锦SP179,按1:10比例制作运动地板。地板售出后,自2017年4月份开始客户反馈地板出现老化、褪色问题,某某模具公司根据地板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推断,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板是使用2016年2月25日天津集虹公司所供色母粒生产的,随将地板出现质量问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何修双,及副经理张强阶。并于2018年1月9日将封存样品委托上海微普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专业的微普分析,该专业机构出具了微普技术报告(失效分析)结论为:问题产品中没有添加UV-770,同时添加的抗氧剂168含量低。问题产品过快粉化的原因是抗氧剂168含量低且不含UV-770,导致了产品抵御光、热、氧的能力大大减弱。鉴定期间,某某模具公司到天津集虹公司查找2016年2月22日生产的色母粒封存样品,公司人员在封存样品中没有找到该样品。庭后集虹公司申请鉴定,鉴定机构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样品,某某模具公司提交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批号为JHH1602200035(红色)、批号为JHH1602200036(蓝色)的样品,天津集虹公司提交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批号为JHH1602220036(蓝色)样品。经鉴定,双方提供的色母粒不是同一批次色母粒产品。某某模具公司的留样色母粒中不含有天津集虹公司产品配方中的光稳定剂成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某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广祥与天津集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修文等进行了商谈,天津集虹公司方同意赔偿色母粒的费用和色母粒十倍的材料费用。天津集虹公司提交的9份产品检验报告中没有批号为JHH1602200035、JHH1602200036的色母粒合格检验报告。另查,2016年2月25日天津集虹公司供给某某模具公司色母粒共计4050公斤,单价26元/公斤,华锦PP单价9.8元/公斤。2016年4月9日沈阳浩康塑胶有限公司订购某某模具公司的红、黄、蓝地板用于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院内,因地板出现严重老化、褪色等质量问题,该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将地板退给某某模具公司。产生物流费900元,拆装费等4052元;2016年6月1日该公司订购的用于长春市政府机关第三幼儿园地板出现问题,产生物流费550元、拆装费等4772元。某某模具公司委托上海微普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色母粒鉴定,花去鉴定费12168元。要求安徽某某公司赔偿损失100多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安徽某某公司,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赔偿原告某某模具公司包含材料费,原料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点评: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对问题产品及时进行了留取样品,并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问题产品进行了鉴定,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对和被告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进行了提取,对相关损失的证据进行了准备,最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建议在日常买卖合同关系中,要及时在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约定,对每笔货物要及时留取样本。让合同双方对产品进行认可。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纠纷,要及时向合同向对方反映,及时保留对方认可的


连青山律师,资深专家律师,律师执业10年,中国法学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4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