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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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达成的谅解赔偿协议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发布者:连青山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2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13日22时10分许,张某2喝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号电杆处遇有同向前方张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2驾车离开现场,约半小时后其妻戚某某驾车返回现场并报警称自己驾车撞人,张某2于1月15日到新华交警大队承认张某2本人驾驶车辆发生此次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处理,该队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公交认字[2018]第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张某2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支付死者张某的抢救费4906.74元。张某2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死者张某出生于1971年10月7日,刘某某系死者张某的儿子,张某某系死者张某的父亲。死者张某死亡时47岁,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为610960元(30548元×20年=610960)。事故发生后,张某2家属在刑事诉讼阶段与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载明:张某2家属代其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家属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八万元整(其中包括已付的四万元),民事赔偿各节,双方当事人互不再追究,同时达成补充协议,张某2亲属积极协助被害人亲属就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成功,保险金归被害人亲属,若保险理赔失败,被害人亲属自愿再补偿被害人亲属6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殡葬证、户口页、和解协议、补充协议、尸体检验报告、医疗费票据、居住证、购房合同、结婚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不予认可,因其提供的医疗费的票据载明姓名为死者张某,原告当庭陈述医院出具票据时间晚于张某死亡时间系给付医疗费后医院出具的票据符合常理,故对医疗费票据,予以采纳;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予认可,但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代表张某2方署名落款均为戚某某,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居住证、购房合同、结婚证不予认可,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并未放弃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主张权利,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并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的交强险不予赔付的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中,二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4906.74元;2、死亡赔偿金610960元;3、电动车损失1000元,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死者张某的电动车有损失,二原告主张1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首饰和手机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导致首饰和手机受损,故对二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二原告4906.74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付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电动车损失10000元,以上共计115906.74元。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某某和张某某医疗费4906.74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电动车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115906.74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和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意见: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上诉人应在保险事故范围内进行理赔,不存在免赔事由。刑事和解赔偿款不能减少或免除承保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该赔偿款是肇事者为了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而达到较轻的刑事处罚的目的。本案中受害者家属获得的肇事者刑事和解款属于刑事范畴,不影响其在民事诉讼中向上诉人请求赔偿

律师建议:建议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找专业律师处理,对赔偿协议约定好。

连青山律师,资深专家律师,律师执业10年,中国法学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4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