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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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专职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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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与长沙市芙蓉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者:刘建民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7日 8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刘建民律师,2004年加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曾在某大型国有公司从事机械工程师、经济管理工作,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8
  • 擅长领域:公司法、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