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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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河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XX,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冯X,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二环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贾XX因与被申请人河北XX公司、河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6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贾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与办案单位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申请人为河北XX公司和河北XX公司,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李XX,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依据的是李XX在中XX公司任副总经理的职务行为和所借款项用于被申请人承包的工程建设的行为。申请人在原一审庭审时提交的2013年6月18日邯郸分公司为李XX颁发的人事任命书可以证明李XX属于中建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交的相关票据证明申请人借出的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包括购买建筑材料和发放工人工资。而且邯郸分公司办公室人员给李XX出具的收据也能证明中建公司对李XX借款垫资建设的行为是知情的。二审中申请人提交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5470号判决书上被申请人认可和李XX是挂靠关系,故即便李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可知,中XX公司作为李XX所在公司的法人仍然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事实上被申请人确实也对李XX的借款行为承担过还款责任,邯郸分公司同意用其承建的金水XX的房子折抵李XX借款的抵债协议,也就是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李XX借款由个人收取而未考虑借款的用途和李XX当时本人在中建公司所任的职务,显然缺乏基本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知,允许公民和法人之间进行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依据该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的借款行为虽与李XX涉嫌的犯罪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因为所借款项是以邯郸分公司名义借取,同时所借款项也用于工程建设和与工程有关的活动。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再审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主张涉案借款行为虽与李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个事实。李XX以被申请人名义借款,且所借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应当由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不包含在刑事案件中,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XX的再审申请。
李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8年执业以来,谦虚好学,努力上进,用心代理每一个案子,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