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律师
李俊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邯郸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7631394631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00-21:59

崔XX、新乐市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419人看过 举报

2020-09-07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XX,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乐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崔XX因与被申请人新乐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XX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协议书不是本人亲笔签名,属无效协议。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2015年3月、4月三个月的工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录用申请人后,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知道申请人的存在。劳动协议书不是本人签名,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过三个月,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住房公积金21,450元、拖欠工资45,000元,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XX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没有发生变化。(一)关于本案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XX公司提交了《劳动协议书》、银行流水、单位记账凭证等证据,据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已支付工资,故本案在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崔XX与XX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在XX公司工作,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崔XX主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依据。XX公司是否为崔XX支付住房公积金,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三)关于崔XX主张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项事由,崔XX的此项主张不属于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崔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XX的再审申请。
李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8年执业以来,谦虚好学,努力上进,用心代理每一个案子,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1130420********6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