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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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XX公司与乐山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莉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石雁小区18栋二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8592193。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51586899H。
负责人:杨XX。
原告乐山市XX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XX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乐山市XX公司负担。
王莉佳律师四川乐山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王莉佳律师具有从事社会行业工作多年经验的优势,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