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洪雅县XX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工业集中XX。
法定代表人:卞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XX,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
原告王XX与被告洪雅XX公司、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