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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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洪雅县XX公司、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莉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洪雅县XX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工业集中XX。
法定代表人:卞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XX,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
原告王XX与被告洪雅XX公司、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
王莉佳律师四川乐山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王莉佳律师具有从事社会行业工作多年经验的优势,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