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青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57799271。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XX,四川XX实习律师。
被告:周X,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乐山市XX公司诉被告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乐山市XX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XX公司负担。
王莉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