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吴XX与被告吕XX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吴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