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海XX3#301。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得助(峨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XX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