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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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诉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莉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海XX3#301。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得助(峨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XX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莉佳律师四川乐山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王莉佳律师具有从事社会行业工作多年经验的优势,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