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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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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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莉佳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0日 1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佳,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其子死亡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费9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4月离婚。2013年6月7日,原、被告婚生子彭某甲在清理河道时落水身亡。同年6月9日,原、被告与彭某甲的雇主彭某乙共同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除对彭某乙应支付的补偿款有约定外,原、被告双方另约定:彭某甲死亡后,有关保险公司的赔偿费90000元由被告负责办理,并将该赔偿款在3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保险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该款,则由被告在2013年年底前支付给原告。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致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等证据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之间达成的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费90000元的处理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赔偿费用90000元。因被告逾期未按约履行义务,故现原告要求其给付赔偿费9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由被告彭某某支付给原告刘某某赔偿费9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付清赔偿费之日止)。

如果被告彭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刘某某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彭某某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素琴

人民陪审员刘友谊

人民陪审员杨斌


王莉佳律师四川乐山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王莉佳律师具有从事社会行业工作多年经验的优势,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