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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周口刑事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实务经验浏览:896次举报


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

老段是一位憨厚的江西人,他儿子被抓后,他跟着抓捕的警察一块来到办案机关所在地,通过了解找到我,心急如焚,誓救儿子出看守所,他反复强调:我儿子做正经生意怎么会涉嫌犯罪?听完他的介绍,我也不敢妄下结论,办理委托手续,我去看守所进行会见,根据老段介绍和会见了解的情况,经过缜密思考,查阅相关资料,在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经过14天的漫长等待,终于等来老段想要的结果: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位父亲这14天一直住在办案机关所在地,警方通知办理相关释放手续,他即可赶到办案机关,然后陪儿子一块回家。

辩护意见

----段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CHH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受段某某之父老段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听取段某某之父老段介绍情况,通过会见段某某了解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是江西省进贤县人,该县李渡镇被冠以“医疗器械之乡”之称,进贤县李渡镇是江西省四大名镇之一、全县医疗器械销售从业人员达数万人,段某某于从2019年6月开始接触医疗器械业务,其微信上有多个医疗器械群,通过微信群联系业务。

2×××年×月份,一个叫李WB的通过微信群找段某某买一万套防护服,段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到祝LP,祝LP有防护服货源,根据以往的销售惯例,祝LP发给段某某一套防护服报告(包括有无消毒灭菌、有无抗体性、营业执照、生产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段某某通过天眼查查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是正规生产厂家,同时段某某把相关报告发给李WB,李WB同意购买,段某某认为生意成交,自己联系货运司机,从祝LP拿取货,发货给李WB指定的下家。由于李WB与祝LP不认识,防止以后越过中介直接交易,李五斌转账给段某某30万,段某某转账给祝丽萍29万,1万差额是段某某的获利。

2×××年×月×日,段某某被ZK警方抓捕,才知道这笔业务的防护服有质量问题,原来祝丽萍销售这批防护服是其上家许XCH冒名生产的不合格品。警方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对段某某抓捕,但是刑事拘留通知书却以非法经营对段某某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这笔防护服交易,段某某不是销售方,段某某在这笔交易中从事的是居间服务,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通过天眼查查营业执照、让祝丽萍发防护服产品报告,并发给购买方李WB,让李WB去验证其生产经营资质。

二、辩护意见:

1、段某某对这批防护服的质量问题和假冒注册证问题不知情,段某某没有销售或者居间介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主观故意。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次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有既定范围的,这是为了防止此罪被司法机关滥用,避免收购玉米的商贩被判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因此,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居间介绍买卖防护服是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请CHH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

         刘豫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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