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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刑事辩护:组织他人到老挝相亲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下)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4日分类:实务经验浏览:6次举报


五、公诉机关以“虚假事由、骗取核准”指控被告人犯罪是典型的“机械司法”,请法庭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要为公诉机关的错误指控背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法定犯,对法定犯不能仅仅进行形式判断——就是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简单对应;要进行实质判断——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指控的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中国的国境管理秩序。相亲男子办理出入境证件后,在正规口岸通过边防检查后出境,没有侵犯中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但是,以旅游名义进入老挝相亲,是否侵犯老挝的边境管理秩序,与中国的边境管理秩序没有关系,请不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中国的法律适用到老挝的国土上。六、公诉机关对行政犯没有进行实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所保护的法益,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不再展开。辩护人提供张明楷教授发表在《中国法学》(20##年第#期第#页)的论文《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节选,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以下楷体字为论文节选)刑事司法实践之所以大量存在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没有以正当理念为指引,没有做出实质解释,没有进行独立判断。公、检、法应当以刑法的自由保障理念、刑法的补充性与预防犯罪的理念为指引,充分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刑法真正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使刑罚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工具。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对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不能将一切利益当作刑法的保护法益;行政法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与处理结论的认定,只具有作为认定犯罪线索的意义;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刑法的特点对构成要件要素、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独立作出处理结论,不得将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

(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法益是作为人们的生活利益而成为保护对象的。不管是在解释论上还是在立法论上,法益概念都起着指导作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解释生来就是对目的的表述。”“规则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法一旦被创设,则应当根据其服务的目标被解释、阐述和适用。”适用刑法也就是实现法条的目的。离开法条目的,仅根据字面含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么会处罚不该处罚的行为,要么没有处罚应当处罚的行为。

了解法条的目的何在,也就是要了解值得法条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这需要根据法条在刑法分则所处的位置、法条对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的描述、法条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生活事实、社会的一般观念、国民的生活需求等做出合理判断。

1:董某委托汪某为其招募人员前往斯里兰卡务工。汪某将王某介绍给董某,并由王某招募人员。2011年3月31日,董某及汪某在明知所招募的人员所持护照均是旅游签证的情况下,由王某将持旅游签证的常某、李某等22人送至斯里兰卡,交董某安排务工。因上述人员从事的工种不符合其要求,董某要求调换。王某遂于2011年4月13日将持旅游签证的鲁某等22人送至斯里兰卡,交董某安排务工。一、二审法院认定董某、汪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不难看出,上述判决的逻辑是,只要出境人员所持的是旅游签证,而实际目的是为了务工的,就是偷越国(边)境,相关组织者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是,上述判决并没有考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1)《刑法》318条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取得护照、签证的正当方式与秩序。因为根据《刑法》319条的规定,单纯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2)《刑法》318条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中国公民在境外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境外是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本条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应适用刑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条。例如,中国公民甲持有效证件在规定地点出境,在国外犯故意杀人罪的,在适用中国刑法时,也只是适用《刑法》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刑法》318条没有关系。如果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但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则由外国根据其法律处理,也与《刑法》318条无关。(3)《刑法》318条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国家声誉。虽然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言行举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的国家声誉,但合法出境的中国公民也可能在国外违法犯罪;反之,非法出境的中国公民也可能在国外遵纪守法。所以,公民如何出境与国家声誉没有任何联系。(4)应当认为,《刑法》318条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出境管理秩序,即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按照中国的出境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出境的有序性、稳定性。从现实来看,出境管理秩序所要防止的主要是两类现象:一是不经过规定的出境口岸、边防站等地点出境,二是不使用有效的出境证件出境。换言之,如果所有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都在规定的出境口岸、边防站持有效证件出境,那么,出境管理秩序就完全正常。

在上例中,所有出境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境证件,都没有偷越国(边)境。既然如此,又何来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按照上述判决的逻辑,倘若出境人员原本获得了外国的务工签证,但到达外国后,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务工,而是旅游了几个月之后回国的,也属于偷越国(边)境,组织者也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这显然不妥当。由此看来,只要稍微考虑一下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保护法益,就不至于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本罪。

七、起诉书中称“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境至老挝”不是事实: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核准的是证件,出境事由不是依法应当核准的内容:

首先,合议庭不能被案件中的错误言词证据所误导:相亲不能办理护照,相亲不能出境,都是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出入境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符。

护照的办理依据是《护照法》,只要不是《护照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不予签发护照的人员,都应当依法签发护照,从2015年开始,我国对护照实行按需办理。其次,根据起诉书,要清楚边防检查站到底核准什么?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把《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不予批准出境,具体核准可以参阅信春鹰主编《出入境管理法释义》(2012年出版)相关内容:

中国公民需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边检机关的“查验准许”职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查验,即检查;二是准许,即核准、批准。检查的内容包括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旅游团名单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等。此外,实践中边检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持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并不一定就能出入境,在签证错发、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等情况下,即使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边检机关也有权拒绝出入境。上述检查核对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旅游团名单或有关名单,准予人员出境、入境。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旅客在口岸的滞留时间,1995年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钟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边防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作出决定。八、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错判的很多,深究其原因,是立法的原因:

任何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都把本国人和外国人进行区别管理,我国也不例外,《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但是,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上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制度就像在“国门”上安装的防盗门,主要是防范外国人不能随便进来,不是限制本国人出入境的自由,从《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管理外国人出入境,由于刑法上没有体现出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区别,造成本来只适用外国人的条款,却错误地适用在中国人身上,不该定罪的错误地被定罪。

相亲男子的持护照出境行为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四)中“虚假的出入境事由”。(1)相亲人员出入中国边境,边防检查机关(现国家移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查验护照,查验护照的目的是看出入中国边境的人员是否人证一致,是否为禁止出入境人员。2)“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只适用于外国人申领“签证”不适用于中国人申领“护照”,。因为与“偷越国境”相关的三个罪名,都是法定犯,行政违法与犯罪应当保持法秩序的统一性,如果一个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该法只有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才构成行政违法。(3)中国公民以“虚假事由申领护照”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的其他行为不具有相同的危害性。

司法解释的第六条的前三项的中国公民,都是没有合法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有证件但是属于禁止出境人员,否则,他们没有必要逃避检查、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使用他人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本案的相亲人员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出境人员,相亲人员持有护照,并且通过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与“没有合法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有证件但是属于禁止出境人员”通过“逃避检查、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使用他人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不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时,要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实质解释,不要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其他都是没有办理或者不能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或者禁止出入境人员,与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不过是“与实际的出入境事由”不符,不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只是对签证而言,所以,只能适用于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公民。但是,法律不是嘲弄的对象,我们要本着善意去解释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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