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辩护要点
近年来由于新型毒品的出现,涉毒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世界各国都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我国也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甲基苯丙胺(最为常见的毒品)50克以上,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对于数量较大的涉毒犯罪(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保命不判处死刑,就成为辩护要点。
一般情况下,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尽管数量大法院也不会判处死刑,但是没有上述法定的从轻情节如何保命,需要律师选择有利的辩护要点,动摇法官对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的内心确信,因为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
在涉毒犯罪案件中,涉案款项的性质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关键,如果款项被认定毒资,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相互印证,毒品犯罪就能够成立,相反,如果款项不能认定或者不能全部认定为毒资,那么就有从轻的可能性。
一般从如下角度辩护,能够对被告人从轻:
1、有其他经济往来,是否为毒资就有辩护的空间;
2、款项数额与毒品的价值明显不符,难以认定毒资;
3、证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证据比例为1:1,是否为毒资存疑,存疑应当有利于被告人;
4、即便是毒资,可能存在代购的情形,没有牟利,不能认定贩卖。
5、毒品数量的称量方式,可能影响数量的认定;
6、被告人是否吸毒,影响交易的数量,现实中大多数涉毒犯罪的人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
法律对刑事证据有严格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每一项证据都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存在,量刑都会从轻,虽然让有些人逃避了应受的刑事处罚,但是,法律要从制度设计上,不出现冤假错案,以此保持刑事处罚的正当性。
这就是律师制度存在的价值,毕竟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公诉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庭审经验,没有律师的帮助,刑事庭审控辩双方就像一场实力悬殊的球赛,审判法官无法做公平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