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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最高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都是犯罪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48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都是犯罪

近年来新技术促进国家对税收的监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涉税犯罪的重要罪名,但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其焦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有多种:有的是为平账需要、有的出于虚增营业额、虚报业绩等,部分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再看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简单罪状的描述方式,从字面上看,只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该罪是行为犯不是目的犯。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够记载经营活动,也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没有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扰乱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也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根据但是出现的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状况,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以骗取根据税款为目的,其他非以骗取税款的行为没有出现,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没有固定以骗取税款为目的,都是司法实务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正确理解虚开的立法意图。

但是,企业老板和财物人员一定不能以此作为护身符:行走于犯罪的河边,陷入湿鞋的危险。我国的司法现状是:无罪有罪模棱两可时通常判有罪。根据2019年人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18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的成功率仅为万分之五,一旦涉嫌犯罪被刑拘,成功洗脱的可能性极低,千万不可以身试法。其次,我们要有守法意识,过去虚开很多没有事的既往经验,不再适用在透明度极高的互联网大数据管理模式,知法用法才能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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