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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感情破裂?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次举报


什么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感情破裂?

工作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要到法院起诉离婚?您看怎么办?”

我通常会反问咨询者:“为什么要离婚?”

咨询者答:“不想在一起过了,不就是感情破裂了吗?”

对话反映出有执业经验的律师与其他职业对什么是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感情破裂理解的不同。

首先,什么是感情破裂还是先看法律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基本的法律依据,有的人对照自己的婚姻生活,发现前四项与自己的情况不符,试图在第五项得以突破,那么什么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司法解释又列举14种烤烟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对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14种情形,由于该法颁布于1989年,30年后的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思想意识等影响婚姻的因素,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有的条款被新法修改,基本上没有适用的余地如第7条,其他条款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共同为认定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官司就是当事人举证,让法官相信您说的事是真实的,然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决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有其事实还得能够形成合法有效,能够提交法庭的证据才能有用。但是,有些证据在实际生活中不容易收集和固定,怎么形成有用的证据以达到法庭要求的证据标准,这些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

各位读者,最后提醒一下,您的婚姻生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某一条,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吗?不一定,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担负起拯救危机婚姻的职能,法院想判决不准离婚,真是欲判不离,何患无辞?总归一句话:在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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