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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河南刑事律师:法律人的耻辱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次举报


法律人的耻辱

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常常自称法律人,主要指检察官、法官、律师,但是,由于职业名称带有“官”和“师”的差别,带“官”的职业者对把自己和律师称之为法律人很不屑:官和师怎能相比?案件的结果,法律如何适用是我们说了算,律师能当家吗?但是,如果法律适用错了,而且长期错,造成错案,无论冠以“官”字的法律人,还是冠以“师”字的法律人,都是耻辱。

2024年12月17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拿到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的不起诉决定书,其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作为刑辩律师,拿到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律师的荣光,理应高兴才对,可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我认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揭开法律人的耻辱。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罪,每年全国多发,每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达数万人,可是,这里面有多少人被错判,却没有数据。

我在办理本案时,有办案人员说:如果本案不起诉或无罪,刘律师终结了此类案件在我县定罪的历史。

我深深地被震撼了:是啊,如此简单地刑事案件,多年来在该县,经过公检法三个部门,把此类案件办错,参与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发现此类案件是无罪案件。直到我参与本案辩护,公检法三个部门才认识到此类交通肇事根本不构成犯罪。

此类交通肇事也是多发案件,有办案人员对我说:以前此类案件,在该县都被判刑,刑期在三年以上。

正是此类错案的存在,我办理的案件却遭遇从未有过的困难: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案件时,附带我的无罪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也认可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据说是检察院以前把此类案件都移送起诉,法院也都判决有罪,有可能这位检察官办理过这样的错案,所以,检察官不接收案件移送,口头通知让公安局(交警队)撤案,可公安局(交警队)已走完全部的侦查程序,况且以前的类案都被判刑定罪,公安局(交警队)提出让检察院给出书面建议附卷才能撤案,检察院为掩盖以前办理的错案坚决不给,交警队坚决不撤案,公安局(交警队)与检察院双方僵持着,时间长达一年时间,最后,检察院还是接收公安局(交警队)的案件移送。

某类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在该县既然长期错判,在其他县有没有这样的错案?其他不常见的新型案件,谁能保证没有错案?

作为法律人,谁都不想办错案件?可是,每年基层司法机关办理那么多案件,没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像流水线走流程,怎么保证办案质量?

这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时,我与苏某一块出庭应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看到苏某,惊奇地问:“刘律师,苏某怎么没有被羁押?”

我说:“苏某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要羁押?”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说:“刘律师不会办刑事案件吧,苏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怎么可能不构成犯罪?”

我说:“你再做几年律师后,再给我讨论这个问题。”

法律人的工作,事关别人的财产、自由,生命,我们一定要心怀善意,慎重对待,珍惜职业荣誉,加强学习,用心办案,切莫因自己工作的失误,给法律人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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