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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保险理赔律师: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实务经验浏览:178次举报


保险理赔律师: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

案例:被保险人王某投保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常青树(特惠版)重大疾病保险。后因患癫痫病反复发作,多次到医院住院,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给投保人送达理赔通知书,其理由是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

王某到律师事务所找我咨询,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病历。王某所患疾病必须是严重癫痫,才能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癫痫”是本病的诊断须有神经科或者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的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T、PET、CT等影像学检查作出。理赔时必须提供5个月以上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栾发作或者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经过研究分析王某提供的住院病历,经三甲医院神经科医生诊断为癫痫大发作,反复发作,王某有6次发作住院记录,唯一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没有经过手术治疗,这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呢?当然不能,保险条款是专业复杂的格式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他当然不能明白自己将来所患疾病可能的治疗方式,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随着医疗技术进步,当今的手术治疗方式可能被淘汰,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理赔而被迫选择对自己身体损害极大的手术治疗方式。

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原告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而且,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身,因此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情况,请带保险合同和病历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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