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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河南刑事律师:赌博罪的相关法律检索

作者:刘豫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检索浏览:226次举报


赌博罪的法律检索

中国人有好赌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带来物质的相对过剩,使这一陋习死灰复燃,大街小巷的麻将馆、棋牌室可谓人头攒动,热闹非凡,究竟是否涉嫌赌博罪?可谓是迷惑不解,现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撰写赌博罪的法律知识请各位读者参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赌博罪处罚两类人:一是赌头即聚众赌博的人,即提供赌场、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本人从中渔利的人;二是赌棍即无正当职业或不务正业,长期混迹赌场,嗜赌成性,以赌博取利的人。

现实中并非参赌都是犯罪,构成赌博罪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2005511日“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次,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人。尤其注意“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处理。

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批复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4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取钱财的受害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2005】8号)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的,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拒绝退还的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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