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法律检索之二
开设赌场罪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各位都能够理解,但是,由于该文件的出台,凡是与开设赌场有关的行为,都作为开设赌场犯罪予以追究,如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都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司法指导文件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0831)
一、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帮助收取赌资在2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起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上面司法指导文件I:注释
1、关于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开设赌场行为有期间轻重之分,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才能触犯刑法。判别罪与非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利用局域网在少数固定的人员之间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抽头渔利数额较小或赢取少量钱财,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另外,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聚众赌博”认定标准,可按赌博罪处理。
2、关于赌博共犯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
未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而从事网络支付业务,为赌博犯罪提供网络支付业务,既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条件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又可以按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理的,可择一重罪处断。
12年 (优于76.1%的律师)
3次 (优于84.07%的律师)
6次 (优于92.23%的律师)
10113分 (优于95.42%的律师)
一天内
86篇 (优于96.2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