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钦荣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6日 1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德越劳人仲案(2022]1231号
申请人:段XX,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资兴市XX。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曾用名:广州XX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栏路621-627号活北XX自编E座。
法定代表人:谢XX。
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杨XX,广东XX实习律师。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XX自编14栋702房。
法定代表人:徐XX。
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XX酒店(个体工商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XX5-6楼*
经营者:徐XX。
申请人段XX诉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一被)、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广州市XX酒店(以下简称三被)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段XX,一被的委托代理人何XX、杨XX到庭参加了庭审,第二、三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裁决第一、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要求一被支付2013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84700元;三、要求一被因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8500元;四、要求一被支付2013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1860元;五、要求一被因无故降薪调岗向其支付2022年4月份工资差额2000元及9个月的经济补偿69300元;六、要求二被对第二至五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七、要求三被支付2022年3月15日至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外一倍工资7000元;八、要求一、二、三被共同承担仲裁费用(当庭撤销该诉求),增加仲裁请求为:要求三被补发2022年3月15日至3月18日期间酒店放假3天的工资1062元。
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2年3月15日解除劳
动关系;
二、本载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被申请令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2022年4月份的工资差额2000元;
三、本载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3894.3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248.3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载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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