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钦荣律师
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
1368222615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借钱不还怎么办?---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何钦荣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X,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告:孙XX,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原告宋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整;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以加工锌合金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8日、2020年1月7日分别向原告转账10万元、10万元、30万元。因为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借款时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后被告迟X不归还借款,原告才不断要求被告出具借据。2020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借据》,签名确认借原告50万元。虽然被告口头承诺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利息。被告借款时承诺半年之内还款,但被告从未按时还款。被告出具《借据》后,也从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已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借款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虽然原告不能提供借款期限的证据,但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虽然原告不能提供约定借款利率的证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予以种种理由拒绝。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证。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亦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以加工锌合金材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1月7日向被告转账300000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借据》,写明:“今孙XX借宋XX500000元正,大写伍拾万元正,欠款人:孙XX,2020年11月13日”。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成讼。

本院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双方借据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9日。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XX偿还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孙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X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何钦荣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682226152
  • 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5.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13分 (优于81.5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何钦荣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908 昨日访问量: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