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出租,租金是个人财产吗?
广州某案例中,男方婚前有一套学区房,2020 年结婚后对外出租,月租金 8000 元,双方未约定租金归属。婚后前两年由男方单独对接租客、收取租金;第三年因男方工作调动,女方负责筛选租客、维修房屋、催收租金,期间产生维修费用 5000 元。2023 年离婚时,租金累计 28.8 万元,女方主张分割全部租金,男方则认为属个人财产。法院依据 “管理贡献原则”,认定前两年租金 19.2 万元为男方个人财产,第三年租金 9.6 万元因女方存在实质管理,判决 60%(5.76 万元)归女方,同时扣除女方垫付的维修费用。
《民法典》将 “投资的收益” 列为共同财产,但单纯出租收益需结合管理行为判断:若仅收取租金无额外付出,属个人财产;若涉及招租、维修、管理等劳动,收益则属共同财产。建议婚后明确房屋出租的管理分工,或约定租金存入共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