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等于 “送半套”?法院这样判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案中,男方 2009 年婚前全款购房,婚后次月便将房屋加名至双方名下,双方婚姻存续 11 年,男方系再婚,与前妻之女周末常回家居住,婚后男方银行卡由女方保管,但家庭开销主要由男方承担。2020 年分居后,女方起诉主张 250 万元房屋折价款,男方仅同意支付 100 万元,最终法院结合房屋市值 600 万元、婚姻存续时长、女方对家庭的日常照料及男方经济贡献等因素,判决女方分得 120 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婚前财产加名构成赠与,房屋转为共同共有,但分割时需突破 “均分” 思维。
最高法明确此类案件需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家庭分工四大要素。建议加名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份额比例,例如约定 “女方占比 20%”,同时留存各自家庭开支凭证,避免离婚时举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