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网

资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IP属地:上海

周运柱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杨浦区拆迁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合同范本 |1463人看过举报

杨浦区拆迁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上海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拆迁纠纷律师,大量办理拆迁纠纷,实力雄厚,实力强,非常优秀。

高院民一庭意见: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应结合上述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认定。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即应认定为同住人。

对因特殊情况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上海高院民一庭在2004年印发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问题的解答》,对此所做解答可参考使用

关于认定的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中的住房调配单,就是指该人口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是取得该房屋时被计算在内的人员,对于房屋取得具有贡献,其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

特殊情况的动迁安置是指,系争房屋动迁时动迁公司已经将其是否列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一般来说动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置的,人民法院也应酌情考虑;婚姻出生和服兵役,这主要是针对有户口未满一年或者居住未满一年的情况设定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0186868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43047

  • 昨日访问量

    15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运柱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