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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户口对于居住权的影响。
高院民一庭意见: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户口并非衡量当事人有无居住权的唯一标准;除知青子女回沪外,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迁入户口,可以认定为帮助性质。
解读:
1、户口与同住人长期以来是划等号的。实际上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不对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定义中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户口因素才必然认定同住人,由此可见同住人与户口并不是划等号的。有些人虽然无户口但是对于房屋的来源有贡献,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他处也无房,那么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2、并非有了户口就一定有居住权。户口因为何种原因迁入以及迁入后是否实际居住是另外两个重要标准。按照高院的意见,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允许他人户口迁入并且允许他人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原则上可以认定是对部分公房使用权益的让渡。根据这个观点,某人户口迁入公房后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且他处无房可以认定其是该房屋的同住人。
3、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迁入户口并不当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可以认定为帮助性质,如果被认定为帮助性质就基本上排除了认定同住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