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山东**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287825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878253.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定陶县**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水利公司负担25808元,原告负担27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成水利公司负担;鉴定费58000元,由被告天成水利公司负担27823元,原告负担30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巍
审 判 员 徐桂云
人民陪审员 王瑞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