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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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风垒、菏泽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双方合同义务,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虽称在履行通知交房时,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但在郑*垒起诉金**公司的另案中,金**公司在2017年4月25日庭审中明确告知了郑*垒具备了交房条件等,金**公司履行通知交房的意思表示已经实际达到了郑*垒,起到郑*垒知晓并继续积极履行相应合同权利的法律效果,但郑*垒并未积极履行相应合同权利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其2017年4月25日之后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由上诉人郑*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