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岩
审判员 刘化忠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