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黄晓然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9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菏泽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宅基地侵权责任纠纷案代理被告一方,成功驳回原告的起诉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自行拆除其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原告之父遗留下来的院子内加盖的房屋,并将代原告之父保管的院子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事实和理由:

1975年1月10日,被告已殁近亲属与原告之父签订了一份没有标题的第一份协议,见证人有鸿某四人,以及当时的大队革委会盖章见证。双方约定:“原告之父的母亲去世后,家中无人,经近邻大家协商,委托被告近亲属管理。房屋院内树木及院内东西,现在把房屋院内树木当订约人的面给被告近亲属点清,三年时有被告近亲属当订约人的面同样交给鸿某。”

1988年1月14日,经证人张某1、张某2,以及当时的基层组织行政村村委会见证,被告已殁近亲属与原告之父签订了一份《房屋、院子、树木等项合同》,约定,原告之父现老家中无人,经近邻大家协商,将堂屋三间、西屋两间及院子一处、树木二十余颗委托给被告近亲属管理,并交给其暂住,在原告之父去世后,当其子的面(任何一个儿子)同样交给原告,并且明确约定,交回房屋院落时必须和当时一样。在被告居住期间,如果有事,原告兄弟几个任何一个均有权处理房屋、院落和树木,在被告居住期间不能在院内进行其他建筑,保持原样。

1997年2月19日,原告之父在西安去世。2011年10月8日,原告回到老家探亲,发现被告已殁近亲属已擅自将原告之父遗留的房屋和树木拆除,违反与原告之父约定,且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老院子上自行建造了砖混结构房屋数间。原告与之交涉未果,本案数被告均是其近亲属,原告将其依法列为共同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


被告委托黄律师进行当庭答辩。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的宅基地不属于原告之父的遗产。在原告之父去世后,继承开始,原告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及树木,但不单独对涉案宅基地享有权利。

原告述称基于其父的意愿将涉案房子和宅基地给予了被告近亲属,与本案查明的订立的《房屋、院子、树木等项合同》中的第3条的约定虽能相互印证,但该合同并非遗嘱,不产生遗嘱的效力。

被告在清除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树木时,征得了原告的同意,但当时继承已经开始,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清除行为无合法依据,侵犯了其余原告的继承权。现物质状态的原物已不存在,返还原物无法实现。在涉案宅基地无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原告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诸原告非村居民,即使涉案宅基地重新分配也无权参与。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拆除其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原告之父遗留下来的院子内加盖的房屋,并将代原告之父保管的院子返还给原告,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审理中,原告不要求对房屋的损失进行赔偿,只要求被告对铲除涉案院子里的树木进行赔偿,但对树木的具体棵数及赔偿标准未提供证据,无法计算该损失,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