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商初字第3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