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王*长负担(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景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