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堂主张李*印搭建棚舍和垫高胡同的行为影响其行使物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涉案胡同系集体所有,亦非郑*堂出行的必经道路,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李*印搭建的棚舍并不影响郑*堂的采光和修建院落,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失公允,应予确认。郑*堂主张李*印垫高胡同造成其院内积水,及雨点落在棚舍产生的噪音影响其休息,李*印对此予以否认,郑*堂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李*印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违法搭建建筑物及如何处理,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另寻途径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郑*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凤娟
审判员 侯圣春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