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XX59622.97元;
二、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宋XX10581.5元;
三、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宋XX负担670元,被告王XX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