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乾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020年12月31日前的50000元利息和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X乾对被告郓城**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