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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1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杰偿还借款34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被告何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吉亚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