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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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支行与鲁*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东营耀*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1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50元,由被告鲁*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梁山*达碳素有限公司、被告韩*合、被告郝*岑、被告吴*华、被告郝*玲、被告韩*、被告吴*泉、被告韩*、被告吕*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峥

审 判 员  唐代明

人民陪审员  侯建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艳婷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