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4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19614.52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吴 钦
审判员 王立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