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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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田*喜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4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19614.52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吴 钦

审判员  王立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翔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