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负担4392元、被告菏泽*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忠钦
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
人民陪审员 邓仰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