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1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院认为,依照现有在案证据,案涉车辆系被上诉人从商丘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购买,上诉人只是作为中间人起到介绍联系的作用,上诉人所收取的案争每辆车抵押银行款9600元和担保费5000元,并未支付给商丘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该款项用途的相关证据,且根据双方所认可的事实,该款项应予以退还被上诉人。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上诉人陈*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佰旺
审 判 员 朱晨曦
审 判 员 史春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杨 曼